出口退稅,又稱“出口貨物退稅”
出口退稅,又稱“出口貨物退稅”,其內涵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商品稅。在我國,出口退稅是退還出口商品國內已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1、假如你是滄州鋼管廠,有進出口權,那么退稅是按出口FOB價*退稅率的,然后與企業進項稅與銷項稅留抵對比,哪個小退哪個。
2、假如你是鋼管貿易公司,那么按照增值稅發票貨值*退稅稅率,余12%稅轉入成本。
3、鋼管退稅都是在出口貨物九十天之內將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于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 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直縫鋼管需持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國務院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出口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國際產品公平競爭的基礎。
我國于1985年開始確立了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不僅增強了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調動了出口企業的積極性,也大大促進了我國外貿經濟的發展。因而可以說,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是積極的。近些年來,特別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國家為緩解當時人民幣貶值的壓力,刺激外貿企業的積極性,中國政府從1998年開始提高了出口退稅的比例,此后幾年中,曾分次、分批、分產品地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使得平均退稅率已達15%以上,其中紡織服裝、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高達17%,實現了出口的零稅率。出口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反映出口貨物實際征稅水平,退稅率是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整體稅負確定的,同時,也是零稅率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相結合的產物。
從2004年1月1日起,中國對不同出口貨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檔退稅率。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
出口退稅率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
二、將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三、將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四、將部分家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13%。
五、將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干粉、黃膠原、鋼化安全玻璃、電容器用鉭絲、船用錨鏈、縫紉機、風扇、數控機床硬質合金刀、部分書籍、筆記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11%、13%。
以上調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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